前言:民办非 社工 养老 健康类
本人想接手一家市局中医方面的民非组织
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民政部申请成立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设定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受理机构
民政部
决定机构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有必要的场所。
医疗、教育、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分别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领取《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再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登记。